贵阳铁路工程学校,贵阳铁路高级技工学校
《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》
2017-08-25 来源:贵州铁路技师学院 浏览量:
第一条 一为了维护社会和学校的安全和稳定,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,提高教学质量,树立良好的校风、学风,严肃纪律,从严治校,根据《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有关精神,现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细则。
第二条 二学生违反校规校纪,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。处分分下列六种:1.警告;2.严重警告;3.记过;4.留校察看;5.责令退学6.开除学籍。
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。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,在一年察看期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,可解除留校察看,经教育不改又违纪者可开除学籍。
第三条 三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或公共秩序,破坏安定团结者。
1.凡参与罢课闹事,表现恶劣者,视其情节及认错改正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
2.凡煽动、策划、组织、指挥闹事者,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;
3.凡在学生宿舍留存管制刀具,造成不良后果者,按五项禁令执行。
第四条 四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,受到有关部门的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者。
1.因犯罪而受刑事处罚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2.因过失犯罪、受胁迫犯罪而受刑事处罚者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
3.被劳动教养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4.被行政拘留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5.被处以警告或罚款处罚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。
第五条 五打架斗殴者
1.打架者
动手打人者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
致他人轻微伤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
致他人重伤、死亡者,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处理,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打架事件已经终止,事后又报复打人并造成后果者,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;
先动手打人或持械打人者,一律从重处理。
2.肇事者
虽未动手打人,但造成打架后果者,给予警告处分;
动手打人者,按本条第1项的规定从重处理。
3.策划打架者
策划他人打架者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造成严重后果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策划校外人员到校内或学校附近打架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造成严重后果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4.参与者
以“劝架”为名,偏袒一方,促使事态扩大并产生后果者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。
5.伪证者
目击者故意为他人提供伪证,致使调查造成困难者,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;
打架者犯此款一律从重处理。
6.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
未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
造成严重后果者和提供管制刀具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7.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,三次从事本条1—~6项所规定的行为者,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8.从事本条第1—~6项所规定的行为并致人受伤者,须向受害者赔偿医药费、治疗费、护理费和误工费等费用,否则加重处理。
第六条 六故意违反学校有关管理规定者
1.蓄意破坏公私财物者,视其危害程度给予记过、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;
2.凡在学生宿舍内违反规定乱接电线、插头,自行改装、增添照明设备,情节严重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屡教不改者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
3.凡在学生宿舍内使用电热器者,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,第二次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在学生宿舍内使用电炉、电磁炉、卡式炉、煤油炉、酒精炉及其他较大功率电器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,同时没收违规器具。
违反前款规定且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记过、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;
4.凡在校园和住宿区域内打、砸、摔、掷酒瓶、家具和其它物品者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七条 七盗窃、诈骗公私财物者
1.作案价值100元以下者,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;
2.作案价值100元以上300元以下(含300元)者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
3.作案价值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
4.多次作案累积价值在500元以上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5.经保卫和公安部门确认的撬窃者,虽未窃得财物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
6.盗用他人证件冒领邮寄财物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
7.盗用他人银行帐号、卡号冒领、窃取银行存款者,依照上述作案价值一律从重处理;
第八条 八故意购买赃物或为他人窝赃、销赃者
1.故意购买赃物价值200元以下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
2.故意购买赃物价值200元以上者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
3.为他人窝赃、销赃者,分别按前两款的规定加重处理
第九条  赌博、酗酒、抽烟者
1.学生以任何形式进行赌博,给予以下处分:
(1)初犯者,视情节及悔改态度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
(2)重犯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(3)邀赌者,从重处分,提供赌具者给予警告处分,抽头收费以参与赌博论处。
2.学生酗酒者给予以下处分:
(1)初犯未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公开批评教育;
(2)屡犯者,给予警告处分;
(3)酗酒并造成破坏后果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、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。
3.学生在学习期间严禁抽烟。凡在学校抽烟者,第一次通报批评,并通报家长;第二次给予警告处分;第三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,学期操行评定计作不合格;第四次以上,视学生认识态度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劝退、除名的处分。
第十条 十校园内严厉禁止下列行为,违者给予以下处分
1.携带反动、淫秽书刊或音像制品进入校园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
2.在校内收藏、观看反动、淫秽书刊或音像制品者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
3.利用网络传播、宣传内容反动或色情的言论、影像、图片者;在网络上观看、下载反动、淫秽资料或音像制品者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
4.制作、复制、出售、出租、传播反动、淫秽书刊、音像制品或其他淫秽物品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5.为上述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;
6.携带、收藏、吸食、注射毒品或国家明令禁止的精神类药物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;
7.参与流氓活动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十一条 十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1.无事生非,寻衅滋事,欺侮、陷害、诽谤、诬告、勒索他人财物者;
2.采用威胁、恐吓、报复等手段影响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。
第十二条 十严禁成立“同乡会”,不准拉帮结派,为首的组织者,给予留校察看、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十三条 十道德败坏者
1.有侮辱、猥亵妇女或其它流氓行为者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因此而触犯刑法者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
2.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十四条 十有下列行为之一,情节较轻者,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;情节严重者或屡劝不改者,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。
1.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外租住民房者;
2.未经批准,夜不归宿三次以上者;
3.无视学校安全保卫管理规定,不服值班老师、保安人员和正在执行公务的其他人员的督查,并与之发生口角或冲突两次以上者;
4.熄灯就寝后在宿舍区域内叫嚷、喧哗、起哄,妨碍他人休息并造成不良影响者;
5.不听劝阻穿拖鞋、背心、吊带装、露脐装或赤膊进入教学楼、综合部、会场或其他有关场合三次以上者;
6.违反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三次以上者。;
7.男女生互窜宿舍的。
第十五条 十学生在生产实习期间,不服从分配、煽动闹事、旷课、不服从管理、破坏公物者,按以下条款给予处分。
1.对未能自行联系实习单位,又不服从学校统一安排者,学校有权终止其学业,给予勒令退学处分。
2.实习期间,散布对学校和接收单位的不满,甚至煽动闹事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记过、留校察看、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3.实习期间,自由散漫,经常迟到、早退,随便旷工,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处分直至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的处分。
4.实习期间,无视厂规,不听从指挥,甚至顶撞领导和师傅,视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。
5.实习期间,偷窃实习单位财产、产品者,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十六条 十毕业生离校时有破坏公物、乱涂乱画、无理取闹者,除责令赔偿损失外,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到取消毕业资格,按退学处理,并通报就业单位。
第十七条 十在各类测试、考试和考级中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者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第十八条 一学期内连续旷课42节给予留校察看,50节开除。旷课累计20节通报批评,26节警告,32节严重警告,50节记过,60节留校察看,96节开除学籍。
第十九条 十凡涉及学生打架、盗窃、赌博等治安方面的问题,由学生部负责在事件发生后一周内查实处理完毕。
凡违反《刑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及其它法律法规,需要追究刑事法律责任,由学校送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第二十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分。:
1.认错态度好,能主动交代错误事实,并做出深刻检查,确有真诚悔改表现者;
2.检举、揭发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或有其他立功表现者;
3.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者。
第二十一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。:
1.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,或受处分后借口申诉无理纠缠、态度恶劣者;
2.对检举人、证人威胁和打击报复者;
3.威胁、诱骗或唆使他人违法违纪者。
第二十二条 二学生工作部应对相关违纪学生进行调查,并提出处理意见。学校教学管理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均有权对违纪学生提出处理意见。
处分学生,警告、严重警告,由学生工作部决定;记过与留校察看,经学生工作部讨论报教务会议批准;责令退学、开除学籍经教务会议讨论通过,校长审核批准。
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,应当做到符合程序、证据充分、依据明确、定性准确、处分适当。
第二十四条 在进行各类处分决定前,应与拟受处分人谈话、作好笔录和签名。根据笔录整理成书面报告,书面报告和笔录作为处分报告的附件。
第二十五条 二被开除学籍的学生,学生在接到最终处分决定后3日内离校。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。
第二十六条 二对学生的处分材料,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。